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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海恩議員發言】律師為何不可從事第三者資助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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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仲裁及調解法例(第三者資助)(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繼續就《條例草案》進行討論。《條例草案》第98G條訂明,第三者資助仲裁不包括由在香港或其他地方從事法律執業或提供法律服務的人,直接或間接提供仲裁資助。政府官員解釋此舉是為了保障公眾利益,律師應以獨立身份行事。
當一位律師代表當事人處理某個案件,按照法例,他當然不能資助直接參與的案件。可是,為什麼他不能以非法律執業者身份資助其他沒有作為當事人代表律師的案件?這種做法並不涉及利益衝突。另外,法例亦涵蓋海外法律執業者,可是,他們本身有可能並不能在港從事法律事務,因此不會出現相關的利益衝突。
法律政策專員表示,由於從事法律執業者可能會因過往處理的案件背後的利益牽扯,而影響正在進行的案件,因此,政府在不能排除各種千絲萬縷的商業關係情況下,律師無論以什麼形式參與第三者資助都與其專業身份有衝突。對此,我認為訂定此條文的理由並不充分,希望下次會議時,有關當局能夠提供更充足的理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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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海恩 立法會(新界東)議員 香港執業大律師 一般及家事認可調解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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